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字样。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系由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在江苏省扬州市场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在江苏省扬州市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00790890633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
所投资 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出资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
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 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 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
助理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 式。
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
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
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 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人发行股票或 GDR。 资人发行股票或 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
司发行股份或 GDR 的外国和中国香港 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 公司集中存管。
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投
资监管规定下认购 GDR 的,除前述地
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
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
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
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
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
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4,334.7787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54,301.4987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 优先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
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
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
票。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
上市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股 其股份;
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