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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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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3-073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告中披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事宜。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
京 01 民初 647 号),判决前述相关主体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 595,988,697 元及违约
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
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以下合称“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状》,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判决书的判决,共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或依法改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
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720 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
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8)。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
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京 01 执 3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
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民申 506 号),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
的【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
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
京民申 506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
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3】京民申 461 号),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
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
【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
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申 461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
了统计,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13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
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2020 年 11 月 26 日、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6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
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2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3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6 月 8 日、
2022 年 6 月 15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8 月 5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9 月 6 日、2022 年 10 月 12 日、2022 年 11 月 4 日、2022 年 11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9 日、2023 年 2 月 6 日、2023 年 2 月 14 日、
2023 年 3 月 6 日、2023 年 4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
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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