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70 深市 *ST安控


首页 公告 安控科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安控科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6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6年12月15日为授予日,以5.33元/股授予147名激励对象2,029.25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新增2,029.252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

    4、2017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99,176,6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975,299.3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合计转增股本359,505,98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58,682,632股。

    鉴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2,029.2525万股调整为3,246.8040万股。

  5、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5.33元/股调整为3.3125元/股;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的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同意回购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8,208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6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
独立意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事项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应的减资程序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7、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实施完毕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8,444,4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085,777.33元(含税)。

    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此事项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5日实施完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3125元/股调整为3.2905元/股。鉴于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也将同步调整,即由3.3125元/股调整为3.2905元/股。

    二、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根据2018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8,444,4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085,777.33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


  根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在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为:3.3125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3.3125-0.022=3.2905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3125元/股调整为3.2905元/股。

    鉴于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也将同步调整,即由3.3125元/股调整为3.2905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