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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6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8-12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3、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原期权数量560万份调整为1,120万份;由原每股行权价格21.08元调整为10.51元。除上述调整外,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基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后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期权数量1,120万份调整为1,792万份;由每股行权价格10.51元调整为6.55元。

  7、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意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331.20万份。2017年9月14日本次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460.80万份,激励对象由5名调整为3名。

  8、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7月5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
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每股行权价格6.55元调整为6.528元。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上述调整事项在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2018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8,444,4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085,777.33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6.55元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6.55-0.022=6.528元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55元/股调整为6.528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