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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4 号绿盟科技园一层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召集人: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胡忠华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1 人,代表股份 90,54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17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3,496,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3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7,053,47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7,240,2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7,053,4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0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忠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693,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5%;反
对 64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5%;弃权 2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8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58%;反对 64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8%;弃权 2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144,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47%;反
对 4,192,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4%;弃权 2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532%;反对 4,192,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9091%;弃权 2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889,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39%;反
对 4,447,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12%;弃权 2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09%;反对 4,447,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214%;弃权 2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884,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483%;反
对 4,452,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8%;弃权 2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05%;反对 4,452,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4918%;弃权 2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7%。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87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79%;反
对 4,461,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72%;弃权 2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06%;反对 4,461,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6216%;弃权 2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7%。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六)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补选沈朝晖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41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9%;反
对 91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0%;弃权 2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10,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14%;反对 91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08%;弃权 2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8%。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七)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9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60%;反
对 1,410,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2%;弃权 2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8,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886%;反对 1,410,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4869%;弃权 2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天宁、栾正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