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一)增加注册资本及变更注册地址
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公司总股本增加11,313,360股,由799,308,527股增加至810,621,887股;公司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由799,308,527元增加至810,621,887元。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益泰大厦5层”,变更至“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绿盟科技园”。
(二)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及监事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相应修订。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制定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制定以下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是否需股
情况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修订 否
动管理制度
17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1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制度汇编。
特此公告。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以下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
一、撤销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删除“监事”、“监事会”及相关表述,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三、因删除或者新增章节、条款导致的章节、条款序号变更以及其他不影响实质内容的文字表述差异修订。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4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4
号益泰大厦 5 层。 号绿盟科技园。
邮政编码:100089 邮政编码:100089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99,308,527 元。 810,621,887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修订前 修订后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799,308,527 股,全部为普通股。 810,621,887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修订前 修订后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