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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68 深市 汇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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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汇金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2024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0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本案其他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本案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客户一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其客户二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汇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并主动向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据了解,河北证监局正在陆续向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时任独立董事送达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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