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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楚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58      证券简称:楚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号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1 号)同意注册,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6,814,623.5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到位,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4)1100001 号《验证报告》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宁乡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宁乡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资金(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601011900711082    619,200,000

 楚天科技股份有    长沙分行宁乡支行

    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79120180803308226    370,000,000

                公司长沙分行宁乡支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物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医药装备与材料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丽敏、尹百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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