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
2025-037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预计的剩余 112.39 万股股份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及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18,337,213 股变更为 417,213,313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 418,337,213 元变更为 417,213,313 元。本次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关债权人通知程序。本次注销尚未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
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本次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 权益......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337,213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7,213,31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
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亦称总裁)、副总经理(亦称副总裁)、
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删除)
政法规,尊重商业规则,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8,337,213 股,全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7,213,313股,
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7,213,313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以赠与、垫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