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8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 67 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剑松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04 人,代表股
份 146,780,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6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00 人,代表股份 29,126,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 人,代表股份 140,260,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7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98 人,代表股份 6,520,25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422%。
(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8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31%;
反对 1,503,7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5%;弃权 135,70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87,0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13%;反对 1,503,7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1628%;弃权 135,7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9%。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43%;
反对 1,440,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12%;弃权 124,0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62,1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3%;反对 1,440,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449%;弃权 124,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9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9%。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53,0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95%;
反对 1,411,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7%;弃权 115,6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99,2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66%;反对 1,411,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464%;弃权 115,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9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27,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8%;
反对 1,427,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6%;弃权 125,7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73,2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72%;反对 1,427,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012%;弃权 125,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9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10,9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8%;
反对 1,453,3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1%;弃权 116,04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57,1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19%;反对 1,453,3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896%;弃权 116,0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谢阿强、仲路漫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