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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5 深市 华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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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

              及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2023年3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GW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签署《年产10GW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项目代建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晖新能源”)与宣城开盛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盛产城”)、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宣城市开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盛集团”)签署《宣城经开区年产10GW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以下简称“《代建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投资建设年产10GW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号)、《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项目代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号)。

  二、对外投资进展

  为优化公司资金配置,增强市场灵活性,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项目签署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及鸿晖新能源分别与经开区管委会、开
盛产城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代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及鸿晖新能源不再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工程承担回购义务,并由鸿晖新能源和公司分别与开盛产城、开盛集团签署《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一》”)和《专用机电设备设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二》”),《租赁合同一》约定开盛产城、开盛集团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宣城经开区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出租给鸿晖新能源使用,厂房总建筑面积约 65,947.82 ㎡,租赁
期限为 3 年,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止;《租赁合同二》约
定开盛产城、开盛集团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宣城经开区的工业厂房内附属专用机
电设备设施出租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 10 年,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34
年 9 月 30 日止。

  前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开盛产城

  公司名称:宣城开盛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0131004D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晓飞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 年 07 月 05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住房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停车场服务;充电桩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

  与公司的关系:该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开盛产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开盛集团

  公司名称:宣城市开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9R528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中心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刘雄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30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51%、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9%。

  与公司的关系:该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开盛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及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不再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工程承担回购义务。

  (2)对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等工程,乙方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应就资产清单中的资产与甲方所属国有企业(宣城开盛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相关权利义务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3)针对专用机电设备设施,则由甲方所属国有企业(宣城开盛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安排。

  (4)原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不变。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依法生效。

  (二)《代建协议之补充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宣城开盛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关于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乙方不再对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等承担回购义务,但应当根据双方协商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并针对具体租赁事宜另行签署相应的租赁协议,相关权利义务以租赁协议具体约定为准。

  (2)关于专用机电设备设施租赁事宜约定如下:专用机电设备设施代建成本金额包括专用机电设备设施建安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专用机电设备设施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等),专用机电设施建安费暂定为 1.196 亿元,最终金额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核确定的金额为准。租金由专用机电设备设施代建成本及租赁期间专用机电设备设施剩余未付代建成本的财务费用构成,其中专用机电设备设施代建成本按照十年支付,财务费用以专用机电设备设施代建成本按租赁期间已支付比
例递减计取(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按年化 6%,2025 年 5 月
1 日起按年化 5%),支付方式为电汇,甲方应向承租方开具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权利义务以租赁协议具体约定为准。

  (3)原代建协议中关于“财务成本”计取调整为以项目实际支付相应款项
之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按年化 6%计,以上财务成本计取基数参照原代
建协议所明确范围。

  (4)租金统一起租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
起租日当月缴纳(或以租赁协议签订当月),每租赁年度参照执行,延期交付租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1 年,且延期支付的应按延期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2 倍“1年期 LPR”分段计取利息。

  (5)乙方须对项目系统功能性需求进行确认,全程参与审计过程,若因乙方原因或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20 日乙方无法参与审计工作,以甲乙双方共同已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核确定的金额为准。租赁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及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完成现场盘点,对资产清单、设备系统功能性及完整性进行书面签字确认(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格证等,提供完整复印件供甲乙双方各备份一套)。

  (6)其他未在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参照原代建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原代建协议约定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依法成立,自乙方履行完毕内部程序之日起生效。

  (三)《租赁合同一》

  1、协议主体

  出租方(甲方):宣城开盛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

  第三方(丙方):宣城市开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路与春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作为工业生产使用,其中厂房建筑面积为 65,947.82 ㎡。

  3、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甲乙双方确认: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租赁期限 3 年(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止)。租赁期满,若甲方对该厂房及
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继续出租的,乙方享有优先权。

  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计取基数暂定金额为 263,333,377.67 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按年
化 6%计付租金,2025 年 5 月 1 日起按年化 5%计付租金,首期年租金为人民币
15,759,803.25 元。租金的计取基数为暂定金额,最终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审计金额为准调整计取基数计算租金金额,多退少补。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人民币 2,229,837.02
元履约保函,保函保证范围具体见保函条款,本合同期满或因法定、约定事由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退还。

  (3)租金支付方式:电汇。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方应就协议承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登记造册,并为乙方办理完成厂房及附属设施(含通用机电设备设施)移交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租赁钥匙,双方签字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交纳首期租金。

  (5)甲乙双方确认:租赁期内,若甲方出台针对园区内租赁厂房企业的租金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减免、补贴、奖励等),且乙方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部条件时,乙方有权依据政策享受相应优惠。

  5、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合同各方各执贰份,合同经签字且盖章后依法成立,自乙方履行完毕内部程序之日起生效。

  (四)《租赁合同二》

  1、协议主体

  出租方(甲方):宣城开盛产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方(丙方):宣城市开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路与春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工业厂房内附属专用机电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作为工业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