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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5 深市 华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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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7

华民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0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1)合同各方均具有履行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由于本合同履行期较长、金额较大,在履行过程中,如受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买方逾期付款或者卖方逾期交货、产品质量缺陷等违约风险;(3)硅片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合同具体履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晖新能源”)于近日与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新能源”)签署了《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具体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约定自2023年11月起至2026年11月止,华晟新能源及其关联方计划向鸿晖新能源采购异质结专用电池单晶硅片合计15GW,每年采购量约5GW。实际销
售价格双方采取月度议价方式确定。

  为确保鸿晖新能源10GW异质结专用单晶硅片项目的顺利投产,并按期交付符合华晟新能源质量需求的异质结专用硅片,华晟新能源拟为鸿晖新能源年产10GW异质结专用单晶硅片项目的设计、建设、调试、投产、满产全阶段提供技术授权与服务。

  根据当前单晶硅片市场价格及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测算,预计合同总金额55亿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晓华

 注册资本          13,084.4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2W1EY93F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21 日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 99 号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华晟新能源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 20.00%股权,为鸿晖
 关联关系          新能源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华晟新能源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2、类似交易情况

  2023 年初至 2023 年 7 月底,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
公司与华晟新能源子公司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手方名称        交易含税金额(万元)      交易标的

  1      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14,675.01    单晶方棒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华晟新能源是一家专注于超高效N型硅基HJT太阳能硅片、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应用与产品规模化生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系国内先进的异质结光伏产品制造商。华晟新能源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备履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

  乙方: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卖方)

    2、合同标的:异质结专用电池单晶硅片,总供货量为 15GW,每年供货量
约 5GW。买卖双方具体购销数量及付款时间以双方签订的“月度采购订单”为准。

    3、合同期限:2023 年 11 月至 2026 年 11 月

    4、定价依据:采取月度议价方式确定,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协商调整单价。

    5、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7、生效条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合同签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行业背景下,公司紧紧围绕“新能源+新材料”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专注提供绿色环保、可靠高效的产品和服务,与合作伙伴“共创零碳世界”。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年产 10GW 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项目是公司抢抓 HJT 电池市场爆发窗口期的重要一步,更是公司完善光伏布局的关键一环。

  本次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深化公司和华晟新能源的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双方的技术、原料、运营管理等优势,实现合作共赢;有利于推进鸿晖新能源产能规划的实现,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行业影响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发展和战略落地具有重大意义。鸿晖新能源年产 10GW 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项目建设正按照工作计划顺利推进中,目前主厂房钢结构建设即将完成,预计于 2023年 11 月点火投产,顺利建成投产后鸿晖新能源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供货能力将得到有效保障。

  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因此对客户形
成重大依赖。本次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五、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已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风险提示

  1、合同各方均具有履行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由于本合同履行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买方逾期付款或者卖方逾期交货、产品质量缺陷等违约风险;

  3、硅片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合同具体履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董事会对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1、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华晟新能源是一家专注于超高效N型硅基HJT太阳能硅片、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应用与产品规模化生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系国内先进的异质结光伏产品制造商。华晟新能源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2、公司的履约能力分析

  鸿晖新能源年产 10GW 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项目建设正按照工作计划顺利推进中,目前主厂房钢结构建设即将完成,预计于 2023 年 11 月点火投产,顺利建成投产后鸿晖新能源异质结电池专用单晶硅片供货能力将得到有效保障。
    八、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交易对方具备与鸿晖新能源签订《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上述《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上述合同与交易各方业务发展需求相符,交易各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并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十、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十一、备查文件

  1、《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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