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1 月修订)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20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2
第五章 党委会...... 27
第六章 董事会...... 29
第一节 董事......29
第二节 董事会...... 32
第三节 独立董事......3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42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4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1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51
第一节 通知......51
第二节 公告......5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7
第十三章 附则...... 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 并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
法》,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批准, 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50200612046405R。
第四条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 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otic (Xiamen) Electric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 808 号。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7,410,336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
长变更自动视为法定代表人变更。
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 公司设立党委, 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委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委工作经费纳入
公司预算, 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党委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有助于发展
中国经济, 并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使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
当的份额。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绝缘制品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
造; 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其他电工器材制造; 其他未列明电气
机械及器材制造;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
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本企
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
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物业管理;
企业总部管理; 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
经审批许可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公 司 发 起 人 为 Motic Holdings Co., Limited 、 HJW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Services Co., Limited、H&J Holdings Limited、上海棠棣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吉福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格林斯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厦门弘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恒盛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有限公
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折为公司股份。公
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Motic Holdings Co., Limited 54,890,535
HJW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Services Co., 6,762,000
Limited
H&J Holdings Limited 2,400,510
上海棠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80,000
厦门吉福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厦门格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厦门弘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厦门恒盛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6,200
合计 69,00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7,410,336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