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年11月)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
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 “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
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改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制订本章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上
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
法》, 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批准, 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 公司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批准, 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修改
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
612046405R。
第九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变更自动视为法定代表人变更。 修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 修改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 公司设立党委, 发挥
制定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
作条例(试行)》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 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开展党 修改
的工作,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的活动。公司应为党委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委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党委班子成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修改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 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修改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修改
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
公司发起人为 Motic Holdings Co., Limited、HJW 民币 1 元。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Services Co., Limite 公司发起人为 Motic Holdings Co., Limited、HJW
d、H&J Holdings Limited、上海棠棣投资咨询有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Services Co., Limited、
限公司、厦门吉福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格林斯 H&J Holdings Limited、上海棠棣投资咨询有限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弘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 司、厦门吉福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格林斯投资
厦门恒盛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 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弘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 修改将其原实际拥有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有限公司股权 恒盛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
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折为 原实际拥有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
公司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如下: 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折为公司股
股东名称 认 购 股 份 份。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如下:
数(股) 认 购 股 份
股东名称 数(股)
Motic Holdings Co., Limited 54,890,53
5 Motic Holdings Co., Limited 54,890,53
HJW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Se 5
rvices Co., Limited 6,762,000 HJW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Ser
vices Co., Limited 6,762,000
H&J Holdings Limited 2,400,510
上海棠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80,000 H&J Holdings Limited 2,400,510
厦门吉福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上海棠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80,000
厦门格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厦门吉福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厦门弘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厦门格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63,585
厦门恒盛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6,200 厦门弘宇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