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31 深市 苏大维格


首页 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苏大维格: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6

苏大维格: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1-088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大维格”) 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1 年 8 月 20日至 2021年 8月 29 日,公司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1 年 9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9 月 6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117 名激励对象授
予 54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项

  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上述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50.00 万股调
整为 549.0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118 人调整为 117 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其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大维格本次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内容、首次授予对象和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9 月 6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