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1 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章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珈伟实业有限公司(一 公司系深圳市珈伟实业有限公司(一家中外
2 家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合资企业)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深圳市珈伟实业 原深圳市珈伟实业有限公司的 12 个投资者为公司
有限公司的十二个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 的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428417C。 91440300279428417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
3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3500 万股,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3,500 万股,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4 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5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6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7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8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9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
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科学经营管 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科学经营管
10 理方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
理方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
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太阳能光伏照明产品及配件、高效 LED 光源、
LED 显示屏、太阳能消费类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 一般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照明产品及配件、高
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 效 LED 光源、LED 显示屏、太阳能消费类产品的研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 发、生产经营、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
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以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11 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园区 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储能技术服务; 理申请)。(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合同能源管理;电池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 管理措施)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池销售;电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主开展经营活动) 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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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3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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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丁孔贤、陈汉珍、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
程世昌、白亮、李化铮、赵燕生、光大国联创业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公司设立时
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15 限合伙)、上海和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鼎 额为 1 元: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