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1-119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9 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向 15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7,080,000股,发行价格为 3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99,4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4,362,241.6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65,117,758.32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7,08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578,037,758.3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均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009]
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具体如下:
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烟台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龙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龙口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 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532905124610807 554,456,900.00 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 中国银行苏州园区 480676771201 636,362,800.00 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
行政中心支行 基地项目
3 中信银行烟台龙口 8110601013101348867 506,868,500.00 铜陵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
支行 基地项目
恒丰银行龙口支行 成都储翰生产基地技术改
4 黄城东市场分理处 853543030122601015 234,501,800.00 造项目
工商银行龙口黄城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5 支行 1606036029200114527 733,290,000.00 贷款
合 计 2,665,480,000.00
此外,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暨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由公司 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旭创”)负责组织实施,就苏州 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际旭创(甲 1)及苏州旭创(甲 2)与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以及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就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 项目,中际旭创(甲 1)及苏州旭创(甲 2)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就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中际 旭创(甲 1)及苏州旭创(甲 2)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 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江苏自贸试验 区苏州片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以及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铜陵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 司苏州旭创及苏州旭创的全资子公司铜陵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旭创”) 负责组织实施,中际旭创(甲 1)及苏州旭创(甲 2)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工商银行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际旭
创(甲 1)、苏州旭创(甲 2)及铜陵旭创(甲 3)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工商银行铜陵石城路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成都储翰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储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储翰”)负责组织实施,中际旭创(甲1)及成都储翰(甲 2)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1 募集资金用途
苏州旭创光模块业
1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 75010122001546287 - 务总部暨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2 农业银行江苏自贸试 10551101040030255 - 苏州旭创高端光模
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块生产基地项目
3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 10000009999 -
省分行
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4 区支行 32250198883600006147 -
还银行贷款项目
交通银行江苏自贸试
5 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325605000013000613093 -
6 兴业银行苏州分行 206610100100867460 -
7 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 1102020329000995148 -
区支行 铜陵旭创高端光模
工商银行铜陵石城路 块生产基地项目
8 支行 1308027029200242352 -
9 民生银行苏州分行 633672752 - 成都储翰生产基地
技术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中际旭创/苏州旭创/铜陵旭创/成都储翰)已在乙方(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铜陵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成都储翰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1 截至本公告日,本表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尚未存储募集资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尉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1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中际旭创单独签订协议情形)。
6.2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涉及苏州旭创/铜陵旭创/成都储翰签订协议情形)。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8、乙方连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