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23141 债券简称:宏丰转债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发行的“宏丰转债”于 2022 年 9 月 21 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可转债持有人累计转股数量为 50,091 股,公司股本总数由 437,085,230
股增加 437,135,321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 437,085,230 元变更为 437,135,321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转股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修订
437,085,230 元。 437,135,321 元。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修订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修订
437,085,23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437,135,321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修订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修订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修订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议;公司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修订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 的,从其规定。
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
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