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
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2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5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7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9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10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12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3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