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18-057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6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7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郑春美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164,534,41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0.1874%(股权登记日总股本545,043,412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164,509,51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24,9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03,2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向思律师、宋丽君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4,534,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股份
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4,534,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股份
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4,534,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股份
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4,534,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股份
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4,534,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股份
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4,534,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股份
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7、《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4,525,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5%;反对股份数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55%,弃权股
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5721%;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泽、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此议案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向思律师、宋丽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