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5-077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加股本及注册资本情况
1、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对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归属,新增股本 467,200 股,新增注册资本 467,200元。
2、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对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归属,新增股本 2,511,360 股,新增注册资本 2,511,360 元。
3、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归属,新增股本 337,400 股,新增注册资本 337,400 元。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新增股本 3,315,960 股,新增注册资本 3,315,960 元。
公司总股本将由 304,689,108 股变更为 308,005,068 股,注册资本将由304,689,108 股变更为 308,005,068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第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相应修订。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2022 年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梅安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 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4,689,108 元。 308,005,068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司事务的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务的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
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3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4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6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7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9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
为 4,4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
10 4,400 万股;发起人的姓名、认购 股比例如下: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
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400
······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 304,689,108 股,均为普通股。 308,005,06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12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