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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3

华宇软件: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24-089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华宇科创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科创”)、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省种子基金”)、金安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或其指定主体(以下简称“金安产投”)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华宇科创为普通合伙人,拟出资不低于 1,6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出资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省种子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拟出资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金安产投作为有限合伙人,拟出资不低于 2,900 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本次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顺利、高效推进,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具体组织实施本次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交易有关协议、协助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近日,公司与华宇科创、省种子基金、安徽金安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金安产业基金”)、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六安院正式签订《安徽华宇科创种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合伙协议》”),设立安徽华宇科创种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京华宇科创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 年 10 月 9 日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余晴燕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邵玙曦持股比例为 71%、北京华宇科创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 29%,实际控制人为邵玙曦。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2,443,396.23 元,净利润
为 689,053.27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29,406,074.5 元。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学之女邵玙曦实际控制华宇科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华宇科创为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华宇科创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P1062493。

  (二)有限合伙人

  1、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3 年 11 月 9 日

  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1  安徽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80.00%        80,000

 2  合肥汇流并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0%        11,000

 3  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5.00%        5,000

 4  合肥市包河区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3.00%        3,000

 5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00%        1,000

  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安徽金安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 年 05 月 14 日

  注册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徽金安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为金安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00%持股,实际控制人为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六安院

  有效期:2020 年 02 月 28 日 至 2025 年 02 月 28 日

  注册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开办资金:1,000 万元人民币

  举办单位:六安市科学技术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六安市的战略新兴产业提供原动力,为人才集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范围包括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支撑企业技术难题攻关、创新企业的孵化器、技术金融的加速器、咨询服务等五大功能。

    三、投资基金具体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安徽华宇科创种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1.45 亿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金安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八楼

  5、存续期: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 10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日起计算。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8 年(“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成立日”)起计算。

  基金成立日起 4 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次日起 4 年为退出期。投资期满后,
不得新增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期内已完成的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期满后 6 个月内可以支付投资款项,超出投资期 6 个月的不得支付投资款项。针对已投资项目,投资期满后可以追加投资,不受前述投资期限制,但须经合伙人会议审议。

  基金存续期满可申请延长 2 次,每次 1 年,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部门登记的合伙期限。

  (二)合伙人及出资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45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型                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普通合伙人  北京华宇科创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600        11.03%

 有限合伙人  安徽省种子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        34.48%

 有限合伙人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5000        34.48%

 有限合伙人  安徽金安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2600        17.93%

 有限合伙人  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六安院              300        2.07%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由各合伙人同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批次缴付。合伙企业的
认缴出资由各合伙人同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批次缴付,第一次首期出资额为 1000万元,第二次首期出资额为 3350 万元,第二期出资额为 4350 万元,第三期出资额为 5800 万元。完成第一次首期出资后,根据实际项目资金需要,由基金管理人有序安排后续各期实缴。若根据合伙企业的运营需要,各期的实缴出资比例和出资进度需要调整的,省种子基金及金安产业基金有权在其他非国有出资合伙人的当期出资到位后同比例末位出资。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5)参与选择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6)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7)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9)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11)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2)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3)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5)参与选择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6)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7)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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