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54 深市 仟源医药


首页 公告 仟源医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仟源医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仟源医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54        证券简称:仟源医药        公告编号:2022-043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7 号)批复,公司以简易程序向五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647,642 股,每股发行价格 8.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09,999,994.52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5,909,596.7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4,090,397.8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到账,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1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2年6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杭州仟源保灵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保灵”)分别在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滨园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1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滨园支行    2009800000001476

      股份有限公司

 2  杭州仟源保灵药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9550880068029200307

      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滨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9800000001476,截止 2022 年 4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105,249,994.5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品研发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凌、杨竞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应确保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使用及披露等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要求。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联系方式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如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期间原保荐代表人行使本协议约定权利的,乙方的配合行为不视为乙方违约或未尽审查义务。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西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杭州仟源保灵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0068029200307 ,截止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药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欧阳凌 、 杨竞 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五、备查文件

    1、仟源医药、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御滨园支行与太平洋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仟源医药、仟源保灵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太平洋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