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0 证券简称:初灵信息 公告编号:2025-059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本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主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修订《公司章程》,
删除原“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监事的表述、将监事会权限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权限、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
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
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其他主要
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作为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3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新增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5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6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称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8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9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动。
活动。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押权的标的。 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