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向贵所提交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
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张宇佳、钱坤、潘雪,现拟变更为张宇佳、钱坤。
变更事由:本次发行的原签字律师潘雪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张 宇 佳 , 现 为 北 京 市 康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
11101200911505378。张宇佳律师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新三板挂牌、发行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法律项目。
钱 坤 , 现 为 北 京 市 康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
11101202110317547。钱坤律师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法律项目。
张宇佳、钱坤、潘雪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张宇佳、钱坤、潘雪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张宇佳、钱坤、潘雪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张宇佳、钱坤、潘雪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张宇佳、钱坤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张宇佳、钱坤、潘雪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张宇佳、钱坤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张宇佳、钱坤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潘雪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张宇佳、钱坤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乔佳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