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
(1)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
本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发生变动,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日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转股
27 股,即转增股本后调整为 40 股,即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40 元。
(2)根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 年 1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归属 889,717 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85 元/
股,截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止,此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889,717.00 元。上述增
加注册资本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51 号)。
(3)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宝莱转债,债券代码:123065)
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 日为转股期,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转股数量为 2,326 股,此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326 元。
综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 263,683,817 元增加至 264,575,900 元。鉴于公司
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发生了上述变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改章
程相应条款。
二、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原条款中“股东大会”的
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或”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
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
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
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 修改后条款内容
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3,683,817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4,575,900 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
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新增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九条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 第十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条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及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条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 利。 第十六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 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3,683,817 股, 均为普通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4,575,900 股, 均为普通
条 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条 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第二十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
条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条 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 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 (一) 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条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条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第二十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