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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36 深市 上海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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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2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46人,代表股份109,354,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9,75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2人,代表股份9,601,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765号上海新晖大酒店思贤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9,199,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4%;反对 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46,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878%;反对 1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99%;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3%。
  (二)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9,199,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2%;反对 1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1%;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46,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847%;反对 14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35%;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19%。
  (三)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9,190,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0%;反对 1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37,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920%;反对 15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64%;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16%。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135,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2%;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5%;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82,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129%;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997%;弃权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74%。
  (五)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09,206,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1%;反对 1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53,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524%;反对 1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49%;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27%。
  (六)审议《关于 2025 年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161,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9%;反对 1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08,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827%;反对 18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944%;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29%。
  (七)审议《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135,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9%;反对 1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82,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13%;反对 18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528%;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60%。
  (八)审议《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202,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5%;反对 1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49,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18%;反对 1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101%;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81%。
  (九)审议《关于提名袁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16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3%;反对 1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16,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670%;反对 15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10%;弃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0%。
  (十)审议《关于集成电路关键工艺材料项目调整增加产能、追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216,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3%;反对 1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63,1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565%;反对 1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06%;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9%。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翟冰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