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注销
并减少注册资本。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期间,公司通过股份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2,992,6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37%(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816,206,041 股计算)。本次回购
公司股份 2,992,600 股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完成了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7)、《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8)。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16,206,041 股减少至 813,213,441 股,注
册资本由 816,206,041 元变更为 813,213,441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6,206,041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3,213,441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6,206,041 股,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3,213,441 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6,206,041 股,无其他种类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3,213,441 股,无其他种类
股。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的其他权利。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第(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第(五)、(六)项的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