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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7 深市 光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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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
议。2025 年 5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对象的调整说明

  鉴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 142 名激励对象中,公司副总裁程鑫因个人原因将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40 万股调整为 20 万股,副总裁暨财务总监凌志云及其他 6 名激励对象(合计
7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上述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人调整为 135 人,首次授予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激励计划并确定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