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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东方电热: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2-09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承保”)担任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承保承继,天风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5号)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询价结果,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3元,共计募集资金608,834,399.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94,164.13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4,240,235.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2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和东方承保分别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镇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资金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专户金额(元) 专户余额截止日期

        工商银行镇 1104060029200301623  收购东方山源 51%  14,123,515.84 2022 年 9 月 21 日
镇 江 东 江新区支行                      股权

方 电 热 民生银行镇                      年产 350 万套新能

科 技 股 江大港支行 633425046            源电动汽车 PTC 电  24,683,519.70 2022 年 9 月 16 日
份 有 限                                  加热器项目

公司    中信银行镇                      年产 6,000 万支铲

        分行      8110501013501814457  片式 PTC 电加热器  26,467,585.44 2022 年 9 月 27 日
                                        项目

合计                                                        65,274,620.98

    三、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3425046,截止【2022】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24,683,519.7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PTC电加热器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另有4000万元购买工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目前产品处于存续期。甲方承诺上述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产品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款产品(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轶、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通知与送达

    (1)基于订立、履行本合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所需,由通知方发给被通知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1)基于订立、履行本合同、催收、债权转让等需发出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2)就合同发生纠纷或争议进入仲裁、保全、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等任何文件或通知,应选择挂号邮寄、专递、公证送达、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图文传真、电子信箱、微信、短信、电话并录音等方式)或者其他通讯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或各方通知变更的地址。

    (2)如采用挂号邮寄(付清邮资)方式的,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
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发送完成/成功或电话接通告知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付清邮资)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公证送达方式,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但是,前述约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如果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变动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被通知方。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违反前述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4)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各方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被通知方、仲裁机构、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被通知方、仲裁机构、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专递、公证送达等)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或被送达文件留在送达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2、甲方、乙方原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终止。
    (二)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4060029200301623,截止【2022】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1412.35158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轶、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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