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5-02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三审已判决,子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2、公司印尼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313,792,324,169.97 印尼盾,按照 2023 年 11 月 2 日取得一
审判决书当日印尼盾对人民币汇率(1 人民币约兑换 2166.3999 印尼盾)换算,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1.4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收到二审判决后,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相关规定对该案件在 2023 年度
计提预计负债1.44 亿元(按照2023 年12月 31日印尼盾对人民币的汇率换算),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尼子公司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简称“TBR”)因道路使用权纠纷,被印尼 PT.PAM MINERAL 公司(以下简称“PAM”)起诉至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TBR
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取得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查询到印尼雅加达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针对二审判决,TBR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向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取
得上诉申请受理凭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2024 年 3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印尼
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8)、《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12)、《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36)。
2025 年 4 月 4 日,公司通过印尼中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上诉判决通知》(编
号:6481 K/Pdt/2024 Jo.No.268/Pdt.G/2023/PN.Jkt.Brt)获悉,印尼最高法院已作出上诉判决。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或查询到印尼最高法院出具的上诉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上诉判决通知》,印尼最高法院作出的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上诉方 TBR 的上诉申请;
(二)判令上诉方 TBR 支付本次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金额为 500,000 印尼
盾(约为人民币 218.75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相
关规定对该诉讼在202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44亿元,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印尼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研究并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一切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披露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7 日、2024 年 9 月 18 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2025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上诉判决通知。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8 日
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 收到应诉通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判决或裁定
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 诉讼请求
号 知书时间 (万元) 进展情况 日期和结果
1.请求被告支付给付价款 427460 元;2.请求被告支付延迟给
付价款的利息:截至 2025 年 1 月 30 日止,延迟给付价款的
利息 55000 元、违约金 0 元,自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以 427460 元为基数按照 LPR 上浮 50%标准计算,计算方式:
1 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 青岛市城阳 48.25 1)以 161000 元作为本金,从 2021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一审审理中 /
2025/3/12 区人民法院 1 月 30 日,按照 LPR 标准上浮 50%计算逾期利息,总额约为
同纠纷 30000 元。2)以 266460 元作为本金,从 2023 年 6 月 10 日
起至 2025 年 1 月 30 日,按照 LPR 标准上浮 50%计算逾期利
息,总额约为 25000 元。3.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
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 345000 元及逾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 青岛市城阳 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 345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30 双方于
2 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 2025/3/12 区人民法院 34.5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2025/4/8 达成 /
纠纷 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受理费等 调解协议。
由被告承担。
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 644755.52 元及
青岛正工电力科技有限 青岛市城阳 利息 87859.49 元,共计 732615.01 元。(①按合同付款进度,
3 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 2025/3/17 区人民法院 73.26 2021 年 3 月 22 日应支付合同总价 30%货款,计 483566.64 一审审理中 /
纷 元;②2023 年 3 月 22 日应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质保金款,计
161188.88 元);2.请求本案的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杭州聚科空分设备制造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74650.00 元,并按全 双方于
4 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 青岛市城阳 37.47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025/4/8 达成 /
2025/3/17 区人民法院 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
同纠纷 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协议。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 435000 元及逾
江苏塞隆节能技术工程 青岛市城阳 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