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 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深圳市铁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按截止 200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440301102998582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0 万股,
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 935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称 : CECEP Techand Ecology&Environ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 449 号
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 B1401;邮政编码为:51817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玖亿陆仟伍佰贰拾玖万捌仟零捌拾
元整(¥2,965,298,080.00),实收资本为人民币贰拾玖亿陆仟伍佰贰拾玖
万捌仟零捌拾元整(¥2,965,298,080.00)。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生态恢复、水土保持的环保产业,
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以人才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面向全国,力争成为国内生态恢复、水土保持领域内技术最先进、产业结构最完整、品牌最响亮、环境友好型的龙头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水土保持工程;造林工程规划设计与施工;城乡规划编制;环境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园林养护;旅游项目规划设计、旅游项目建设与运营(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公园管理及游览景区管理;销售生物有机肥;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苗木的生产和经营;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服务;建筑、市政、环境、水利工程咨询;咨询服务。生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
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
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96,529.80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296,529.8080 万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 4,606.06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1,550 万股),优先股 935.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姓名、
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股东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和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数比例
1 刘水 31,795,396 69.03%
2 张衡 1,036,658 2.25%
3 陈阳春 859,335 1.87%
4 杨锋源 682,012 1.48%
5 魏国锋 289,855 0.63%
6 周扬波 119,352 0.26%
序号 股东和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数比例
7 郑媛茹 102,302 0.22%
8 深圳市木胜投资有限公司 5,115,090 11.11%
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24,240 5.26%
10 无锡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12,120 2.63%
11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212,120 2.63%
12 广州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12,120 2.63%
合计 46,060,600 100%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由深圳市铁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
截止 2009 年 7 月 31 日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以其持有
的深圳市铁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09 年 7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算为公司的股份,并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