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175 深市 朗源股份


首页 公告 朗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疌盛并购基金终止协议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朗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疌盛并购基金终止协议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1

朗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疌盛并购基金终止协议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疌盛并购基金

              终止协议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尚龙”)及实际控制人王贵美、戚永楙与邳州疌盛经开并购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疌盛并购基金”)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之解除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股份收购协议》及其他与股权收购相关的法律文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2021 年 6 月 17 日,新疆尚龙、王贵美女士、戚永楙先生与疌盛并购基金签
署了《股份收购协议》,疌盛并购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新疆尚龙持有的 52,800,000 股公司股份及王贵美女士继承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戚大广先生持有的 59,952,960 股公司股份,合计 112,752,9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492%)。为保证《股份收购协议》的履行,新疆尚龙已将其持有的 3,580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疌盛并购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二、《<股份收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邳州疌盛经开并购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1(出售方):王贵美

    乙方 2(出售方):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3:戚永楙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合称“乙方”)

鉴于:

  1、各方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签署《股份收购协议》;


  2、甲方已分别于2021年 9月 30 日和 2021年 10月 13日向乙方支付第一期、
      第二期交易价款合计壹亿(100,000,000.00)元;

  3、乙方 1、乙方 3 因继承原实际控制人戚大广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成为目
      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并签署本解除协议如下:

    一、各方一致同意 2021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及其他与股份
收购相关的法律文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其它事宜处理:原协议解除后,乙方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各方共同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手续及完成解除股票质押的手续。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书文首列明的各方地址作为合同所涉及文书往来及债务催收或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书送达上述地址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五、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终止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疆尚龙持有 52,800,000 股公司股份,王贵美持
有 59,952,960 股公司股份,合计 112,752,9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492%。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疆尚龙持有的 35,800,000 股公司股份处于质押
状态,鉴于交易各方已终止本次协议转让事宜,疌盛并购基金、新疆尚龙将共同完成解除股票质押的手续。

    3、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事宜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后,新疆尚龙、王贵美女士后续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备查文件

    1、《<股份收购协议>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