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5-067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事项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将进行调整,设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数量较多,因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应删除章程中与监事会相关的章节及“监事”表述;因部分条款的删除与新增,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含各条款中引用的序号)发生顺延调整。对于上述仅涉及“监事”表述删除或序号调整,未改变条款实质内容的修订事项,本公告不再逐项列示。
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并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的相关手续,最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修订和新增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0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2 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3 市值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 1-10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其中第 1、2 项
制度需要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本次制定及修订的其他治理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朝阳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91110000633027609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027609B。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