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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2 深市 雷曼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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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关于重大合作协议进展暨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0-10

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11-054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作协议进展暨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1 年 6 月 16 日,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雷曼光电”)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签订《深圳雷
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超联赛 LED 广告板之
合作协议》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超联赛 LED 广告板之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具
体内容详见 2011 年 6 月 17 日巨潮网刊登的《重大合作协议的公告》)。
    现双方基于战略合作的目的,本着资源互换、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
协商,同意对原《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进行修订和调整,签订《关于中超
公司与雷曼光电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以下事项进
行约定: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甲方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协议生效:经 双 方 的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后 生 效 。
    3、协议主要内容:
    (1)鉴于中超公司已取消开发赛场二圈广告板资源(包括中超联赛 16 个俱
乐部主场赛场,专业足球场除外),雷曼光电享有的二圈广告板经营权相应取消。
    (2)基于资源置换原则,中超公司以等值的一圈广告资源置换雷曼光电作
为球场全彩显示屏供应商的相应权益,解除原《合作备忘录 1》、《合作备忘录 2》
的约定。
    (3)合同履行期由原协议的“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协议执行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如双方顺利履行合作协议,则本协议
有效期自动顺延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修订为:“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协议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如双方顺利履行合作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
自动顺延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所需支持的软件开发、软件年度使用及技
术服务费由原协议的“140 万/年”。
    修订为:“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所需支持的软件以及播放系统费用全
部由雷曼光电负责解决”。
    (5)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中超联赛各赛场后,因设备故障原因
所产生的技术人员维修差旅费、零部件更换购置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由原协议
的“维修差旅费由中超公司按雷曼光电实际支出额度支付;零部件更换购置费按
照实际更换数量的额度支付雷曼光电;技术咨询费按照一个俱乐部每年 15 万由
中超公司分别在每年 3 月和 7 月支付给雷曼光电”。
    修订为:“中超公司及中超联赛各俱乐部承担对 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
日常安装、拆卸、保管、维护、保养和归还义务;因设备故障原因所产生的技术
人员维修差旅费、零部件更换购置费、技术咨询服务费,2012—2016 年按照每
一个俱乐部每年 22 万由中超公司在每年 3 月和 7 月支付给雷曼光电,此费用限
于中超联赛赛事,其他赛事的相关费用由使用方向雷曼光电支付”。
    (6)雷曼光电在 2012-2016 赛季内享有在 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
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自身企业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为上下半
场各 3 分钟”。
    修订为:“雷曼光电享有在 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
赛赛场中展示企业、品牌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 12 分钟(上下
半场各 6 分钟),其广告价值与中超联赛正面二圈固定广告板的广告价值相当。
雷曼光电享有上述广告时间的经营权,经营收益归雷曼光电所有。该经营行为的
价格及行业排他性,必须遵守《中超联赛商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和
行业准入准则,并在发布前得到中超公司的书面认可(雷曼光电在此明确已经详
细了解并同意遵照《中超联赛商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
    (7)原《合作协议》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雷曼光电为中超联赛提供 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
后, 获得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 12 分钟(上下半场各 6 分钟),其广告价值
与中超联赛正面二圈固定广告板的广告价值相当。雷曼光电享有上述广告时间的
经营权,经营收益归雷曼光电所有。该经营行为的价格及行业排他性,必须遵守
《中超联赛商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和行业准入准则,并在发布前得
到中超公司的书面认可。
    2、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3、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


    四、协议的审议程序

    1、该协议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协议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关于中超公司与雷曼光电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