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5-014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受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市政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 10,876,493股股份,占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或“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6.60%,无锡市政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转让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无锡市政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414,639,39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 21.59%;沈金浩持有上市公司 151,368,93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 7.88%;沈金浩之子沈洁泳持有上市公司 40,974,9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 2.13%;沈金浩与沈洁泳均为无锡市政集团一致行动人,无锡市政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1.60%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无锡市政集团的通知,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投资价值的合理判断,无锡市政集团与沈金浩先生于 2025 年 4 月8日签署《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无锡市政集团受让沈金浩持有的上市公司合
计 96,237,10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沈金浩及沈洁泳继续与无锡市政集团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股权转让后,无锡市政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10,876,49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0%。无锡市政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1.60%股份,控制比例不变,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权转让前 本次股权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无锡市政集团 414,639,391 21.59% 510,876,493 26.60%
沈金浩 151,368,931 7.88% 55,131,829 2.87%
沈洁泳 40,974,912 2.13% 40,974,912 2.13%
合计 606,983,234 31.60% 606,983,234 31.60%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1、姓名:沈金浩
2、身份证号码:3301251963********
3、住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
(二)受让方
1、公司名称: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12983Y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公司住所:无锡市解放东路 800号
5、法定代表人:王国新
6、注册资本:1,094,860.19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29日
8、经营范围: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自来水、污水、燃气等)的建设、燃气发电、供热(限子公司经营);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自来水、污水、燃气等)的筹资、投资和运营;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含前置许可项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控股股东: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签订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受让方: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沈金浩
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 4 月 8日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安排
1.1 股份转让安排
转让方同意以每股2.63元的价格(“每股价格”)将其合计所持有的中金环
境96,237,102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5.01%,“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
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且该等股份上不附
带任何质押权、担保权或权利限制。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
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前
述股份转让交易安排称为“本次股份转让”。
1.2 股份转让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253,103,578.26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
仟叁佰壹拾万叁仟伍佰柒拾捌元贰角陆分,“股份转让对价”)。
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日(定义见下文)前,若中金
环境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的,上述股份转让对价总金
额不变,标的股份数进行相应增加,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若中金环境就
标的股份向转让方派发现金分红的,则受让方实际应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
对价相应扣除标的股份所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对价已
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附带的股息,受让方无需就标的股份再向转让
方支付额外款项。
1.3 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配合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双方已有效签署本协议并使之依法生效;
(2) 转让方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公司”)
申请股份查询信息单,确认标的股份上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情
形;
(3)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出具
的符合条件确认意见书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
转让确认文件(“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
1.4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应在除本协议1.3条第(3)项以外的其他过户先决条件均满足后3个工
作日内就本次股份转让向深交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转让方应在取得深交所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后
3个工作日内,至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
受让方名下。
自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股份过户日”)
起,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以及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即由受让方享有和
承担,转让方不再享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二)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税费承担
2.1 受让方应于股份过户日后的 30 日内(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协议转让价款的
支付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将股份转让对价全部款项支付至转让
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其就磋商、
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税款、
费用、收费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
续费等。如果由于一方未合法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被追究任何责任、遭受
任何损失的,过错方有义务对该方足额赔/补偿。如果根据相关规定受让方
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该规定执行,受让方有权进行代扣代缴。
(三)陈述与保证
3.1 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
及股份过户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1.1转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任何及所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
3.1.2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
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转让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
3.1.3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出
资已实缴完毕,且无出资瑕疵;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
权利负担或限制或瑕疵,不存在代持或类似安排,不存在与该标的股份相关
的争议或纠纷。
3.1.4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转让方
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未向受让方隐
瞒关于转让方、标的股份的可能影响本次股份转让顺利进行的重要信息。3.2 受让方应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
日及股份过户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2.1受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任何及所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
3.2.2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
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受让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
3.2.3受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其合法拥有的资金。
(四)双方承诺
4.1 转让方承诺,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取得的股份转让对价不会用于任何非法
目的或用途,不会用于投资任何与中金环境或其下属子企业的业务存在竞
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或任何实体。
4.2 双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规
定。
4.3 双方确认并承诺,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WXSZ-SJH-
003 号《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继续有效,但为免疑义,该份协议所约定的
一致行动安排所涉及的转让方所持中金环境股份数(及其对应表决权)自
动调整为本次股份转让后转让方所持的剩余中金环境股份数(及其对应表
决权)。除前述调整外,该份协议其他约定对双方均继续具备约束力,同时
转让方应继续确保其儿子沈洁泳、转让方及其儿子沈洁泳的各自合法继承
方(如有)就其所持中金环境股份无条件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
保持与受让方的一致行动安排。
(五)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违约责任
6.1 如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无过错
的除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万分之二,向受让方支
付滞纳金,直至过户日,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 5%。如
逾期超过 60 日仍未完成全部股份的过户手续,则受让方有权通知转让方解
除本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