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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沃森生物: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1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0.00 元/股。

    本次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49.99 元/股。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完成 2022 年年
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相关条款,结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50.00 元/股调整为 49.99 元/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属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
份上限为 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回购股份下限为 20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1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审议回购事项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
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2)。

    截至目前,本次股份回购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买入公司股票2,000,000 股。
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原因及结果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5月11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的具体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607,348,484股剔除已回购股份7,999,943股后的1,599,348,5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10股=1,599,348,541股×0.10元÷10股=15,993,485.41元;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现有总股本=15,993,485.41元÷1,607,348,484股≈0.0099502元/股。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仍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相关条款,结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50.00元/股调整为49.99元/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50.00元/股-0.0099502元/股)/(1+0)≈49.99元/股

    经上述调整后,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400万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9.99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金额不超过19,996万元。

    除回购股份价格上限、预计回购股份金额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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