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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先河环保: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24-00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无;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所涉及的为决议撤销纠纷,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最终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冀 0191 民初 4391 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为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冀 0191 民初 4391 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先河环保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案中,原告启奥科技公司与付东梅合计持有被告先河环保公司 3%以上的股份,享有联合提交临时议案的权利,提出的案涉提案内容显然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其提案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予以书面提出,故被告应当将案涉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提案的要求集中在其内容上,而非形式上,被告先河环保公司董事会以原告启奥科技公司的涉案临时提案格式不规范、缺失关键性文件等为由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擅自为股东行使权力增加障碍,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认为涉案临时提案因文件缺失或格式不规范存在瑕疵,也应在收悉的第一时间就如何补交、补正事项与原告进行积极沟通,而不是径自以此拒绝将涉案临时提案列入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同时,河北证监局对上述违规行为也予以确认。由此应当认定,被告先河环保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外,清利新能源公司仅持有被告先河环保公司 1.17%的股份,低于法律规
定的持股比例 3%以上才能提议案的标准,虽然其和李玉国签有表决权委托协议,但其提交的提案并未言明是代表其和李玉国两人,被告的公告中也没有对此言明,被告的公告材料和此提案中材料中也没有李玉国的授权委托书,被告提供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只是清利新能源公司与李玉国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不能证明李玉国将此次提案权委托给了清利新能源公司,因此,清利新能源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被告将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程序明显违法,同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也没有提供监事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被告先河环保公司召开的案涉股东
大会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形成股东

决议后,原告启奥科技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本院立案主张撤销,两者之
间没有超过六十日,故原告主张撤销案涉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受理 80 元,由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已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就上述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要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最终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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