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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6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以电
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兴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 名,实际参加董事 9 名。公司副总裁邵海波、李瑞琳、易高翔,财务总监刘迎新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逐项讨论,审议了如下议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发
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提升公司国际形象及综合竞争力,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境外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
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各事项均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或股东会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决定。

  (4)发行规模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关于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要求及其他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公司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的 1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 H 股初始发行股数的 15%的超额配售权(因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而导致最终发行的 H 股股数尾数略微高于或低于前述授权发行比例,属于合理差异,均属于授权发行规模的范围)。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发行规模调整及超额配售事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决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5)定价方式

  本次境外上市股份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市场惯例,结合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公司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路演和簿记的结果,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及境内经批准的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审批及境外资本市场状况确定。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中签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刊发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规定或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及/或分配机制下的指定分配百分比的豁免(如适用)。

  在本次发行中,最初发售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40%必须分配予国际配售部分的投资者(基石投资者除外)。关于香港公开发售的初始分配和回拨机制,除融资额较大的情况下可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申请豁免,须按下列 A 或 B 任一机制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股份分配指定份额:

  机制 A:初步分配招股事项所发售股份的 5%,最多回拨到 35%;或

  机制 B:初步分配招股事项不少于所发售股份 10%,不设回拨机制。

  若投资者对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需求低于初订分配份额,则可将该等认购不足的股份转拨予国际配售部分。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邀请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刊发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全部境外上市股份(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需完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以及履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
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根据正式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及 H 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注
册为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 310 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公司秘书单独或共同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项(包括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等)。
前述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终止之日止。

  5.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境外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使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拟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以及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或若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任何变化,则根据该等新政策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之范畴内,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战略配售、超额配售、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如有)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在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之范畴内,确定具体的募集资金投向、具体使用计划,并根据具体投资用途及其所需资金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调整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该等项目所需资金金额;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对有关事宜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调整各项目的使用资金金额、实施主体、实施进度、实施方式等;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如有);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包括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根据募集资金
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书面或口头)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非香港公司、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