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1 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77,134,332 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95,267,300 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3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6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8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2,677,134,332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2,695,267,300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
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10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11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13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5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