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24-25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在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销完成回购的股
份 6,210,253 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2,400,000,000 股减少至 2,393,789,747 股,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00,000,000 元减少至 2,393,789,747 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 亿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3,789,747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000 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93,789,747 股,均为
通股。 普通股。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承诺一定期关联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的,在该期限内不得转 限内不转让的,在该期限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的本公司股份。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在此期间,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任或解聘。 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3—5 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会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
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四)现金分配的期间间隔 (四)现金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分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正;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