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0—069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联方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于 10%。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限; 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会议召集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权登记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号码。
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号码。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3:00。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3:00。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
等个人情况; 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情况;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指引》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 3.2.4 条、第 3.2.7 条所列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提案提出。 他董事、监事存在关联关系;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
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作出解释和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
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 情形下,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 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决议通过: 以上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清算;
(三) 关于本章程的修改; (三) 关于本章程的修改;
(四) 股权激励计划;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改选; (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改选;
(六) 购买或出售资产; (六) 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 租入或租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