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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7

达刚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或者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本制度适用于上述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完整地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外,还需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三),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责任及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登记并告知。

    (三)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将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进行报备。

    (四)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
属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下属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
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下属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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