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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5-03-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206 号

  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日路 32 号-1;

  师利全,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代行财务总监、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

  周非,智云股份原子公司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包锋,智云股份董事;

  李超,智云股份时任董事。


  经查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81.32%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2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对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7.09%,导致智云股份《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智云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师利全作为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组织智云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周非作为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单据、伪造材料采购记录、虚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智云股份董事包锋、李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4.2.2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智云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师利全,九天中创总经理周非,你公司董事包锋、李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智云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