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5-065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根据股东临时提案、独立
董事候选人主动放弃提名资格情况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2025 年 12 月 10 日分
别发出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子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梁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四)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类别 现场 网络 合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2 305 307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 69,606,849 134,298,655 203,905,504
股份总数(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 16.1876% 31.2322% 47.4199%
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类别 现场 网络 合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 304 305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 100 132,723,055 132,723,155
股份总数(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 0.00002% 30.8658% 30.8659%
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股东 195,782,679 96.0164% 549,925 0.2697% 7,572,900 3.7139%
其中:中小股东 124,600,330 93.8799% 549,925 0.4143% 7,572,900 5.705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胡晓琼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投票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占 是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名称 出 席 会 议 否 会议中小股东
序号 得票数 有 效 表 决 当 得票数 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李建伟先生为第六届 166,629,334 81.7189% 是 24,278,134 18.2923%
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胡传雨先生为第六届 73,279,880 35.9382% 否 73,279,880 55.2126%
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徐常亮先生为第六届 118,263,917 57.9994% 是 118,263,917 89.1057%
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建伟先生、徐常亮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王慧芝女士、梁天锐先生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