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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5

华伍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 26 号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景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8,34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85%。

    其中:

    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65,86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94%;

    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47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7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7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62%;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6、《关于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会议。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7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6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7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6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9、《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7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6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0、《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题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7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6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7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62%;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梦源律师、曹倩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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