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6 证券简称:GQY 视讯 公告编号:2025-52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5 年 9 月 17 日,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GQY
视讯”)与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亨光电”或“标的公司”)股东查长春、查小刚、辜勇强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向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亨光电”或“标的公司”)股东查长春、查小刚、辜勇强收购其所持泰亨光电 70%股份,其中,收购查长春持有泰亨光电 33.60%股份,收购查小刚持有泰亨光电 33.60%股份,收购辜勇强持有泰亨光电2.80%股份,对应标的公司股本350万股(“标的股权”),交易对价 1,750 万元。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支付股权交易款,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持有泰亨光电的 70%股份。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由于工作人员未能准确理解披露要求,未在对外投资购买股权事项办理前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充审议公司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议案》,就上述对外投资购买股权事项补充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自然人)
姓名:查长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四川省仁寿县***
就职单位: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手方(自然人)
姓名:查小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
就职单位: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对手方(自然人)
姓名:辜勇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四川省仁寿县***
就职单位: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亦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 万元
3、法定代表人:查小刚
4、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21 日
5、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禾湾社区风景南路引进科技工业园 4#厂房 101.201.301.401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53369H
7、经营范围: 系统集成和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与工程施工;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安防监控、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
询;经营电子商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网络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房屋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二类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LED 显示屏、LED 模组、发光二极管、液晶屏、广告机、灯饰亮化照明产品、标识标牌、智能自动化设备、灯光音响设备、COB 显示屏、显示设备、人工智能产品、激光产品、触摸屏、系统叫号机、智能家居设备、太阳能应用产品、监控安防产品、人工智能产品、照明产品、信息系统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
8、本次收购前后的股权结构:
收购前 收购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股本(万股) 持股比例
1 查小刚 240 48.00% 72 14.40%
2 查长春 240 48.00% 72 14.40%
3 辜勇强 20 4.00% 6 1.20%
4 宁波GQY视讯股份 — — 350 70.00%
有限公司
合计 500 100.00% 500 100.00%
(1)公司与泰亨光电及其全体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泰亨光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泰亨光电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以及标的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亦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 LED 显示屏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 LED 屏显示产品及其解决方案。公司 LED 显示屏产品线丰富,从户外到室内,从租赁模式到固定安装,形式多样广泛应用于广告宣传、舞台演出、会议协作等场景,盖医疗、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
(三)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泰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16027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75,026,586.31 72,539,608.74
总负债 69,598,874.57 62,961,550.57
净资产 5,427,711.74 9,578,058.17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67,929,677.99 34,118,094.28
净利润 3,233,138.62 4,150,346.43
备注: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024 年度,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67,929,677.99 元,净利润为
3,233,138.62 元。
2025 年 1—6 月,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34,118,094.28 元,净利润为
4,150,346.43 元。
(四)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深圳市泰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 01-110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对泰亨光电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泰亨光电申报的总资产
账面价值 7,253.96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 6,296.16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 957.81
万元。经收益法评估,泰亨光电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87.00 万元,评估增值1,829.19 万元,增值率 190.98%。
三、本次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定价,以评估报告为基础,考虑了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过往的业绩、未来经营计划及销售目标等因素。公司以自有资金合计 1,750 万元人民币向泰亨光电原股东查长春、查小刚、辜勇强收购其所持泰亨光电 70%股份。
其中,收购查长春持有泰亨光电 33.60%股份,收购查小刚持有泰亨光电 33.60%股份,收购辜勇强持有泰亨光电 2.80%股份,对应标的公司股本 350 万股,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支付股权交易款。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泰亨光电的 70%股份。本次交易价格是与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一(转让方一):查长春
甲方二(转让方二):查小刚
甲方三(转让方三):辜勇强
乙方(受让方):GQY 视讯
丙方(标的公司):泰亨光电
2、交易概述:GQY 视讯向泰亨光电现有股东收购其所持泰亨光电 70%股份,其中,收购查长春持有泰亨光电 33.60%股份,收购查小刚持有泰亨光电 33.60%股份,收购辜勇强持有泰亨光电2.80%股份,合计对应标的公司股本350万股(“标的股权”),GQY 视讯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泰亨光电现有股东支付股权交易款。泰亨光电现有股东同意向 GQY 视讯出售标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GQY 视讯将持有泰亨光电的 70%股份。
3、股权交易款
3.1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按照标的公司 100%股份作价2,500 万元计算,标的股权(即标的公司 7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1,750 万元。甲方承诺并知悉,股权交易款已包含转股税款。
各方应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税金。转让方应按照对其适用的法律按时、主动就本次交易进行纳税申报,并在受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交易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若按照法律法规,乙方需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金的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纳税申报并提供完税证明的,甲方有权在股权交易款中予以扣除。转让方未能及时履行其税金申报或缴纳义务从而导致标的公司或受让方遭受损失,应全额补偿受损的标的公司或受让方。
3.2 自全部交易文件经各方适当签署且受让方已取得纸质签署版交易文件
3.2.1 第一笔股权交易款的支付
本协议生效且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将股权交易款的 35%,即 612.50 万元(“第一笔股权交易款”)支付至转让方,其中,受让方支付转让方一股权交易款 294.00 万元;受让方支付转让方二股权交易款 294.00 万元;受让方支付转让方三股权交易款 24.50 万元。
3.2.2 第二笔股权交易款的支付
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权
交易款的 45%,即 787.50 万元(“第二笔股权交易款”)支付至转让方,其中,受让方支付转让方一股权交易款 378.0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