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变更暨关联交易进展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与海淀科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变更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