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2
第二节 董事会......26
第三节 独立董事......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
第十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一章 附则...... 48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由原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20774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36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Anok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 881 号;
邮政编码:2017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肆佰叁拾柒万肆仟伍佰柒拾肆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利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及制造方面专业知识
和经验,努力满足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对公司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且为投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从事化工产品、新材料、数码打印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仓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并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条 原公司以其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全部净资产人民币
108,526,833.47 元中的 8,000 万元,按 1:1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本 8,000 万股,差额部分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原公司股东按照其在原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和姓名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纪立军 48,024,245 60.030
臧少玉 15,533,951 19.417
张烈寅 7,696,933 9.621
上海嘉兆投资管理有 3,030,667 3.788
限公司
缪融 1,166,085 1.458
文欣 932,868 1.166
王宏道 816,645 1.021
耿毅英 583,428 0.729
张连根 349,441 0.437
石磊 349,441 0.437
宋诗泉 174,720 0.218
孙永胜 174,720 0.218
王靖天 174,720 0.218
黄皖平 174,720 0.218
王敬敏 174,720 0.218
杜国君 174,720 0.218
闫鹏琼 58,497 0.073
鲍卫华 58,497 0.073
股东名称和姓名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魏旭红 58,497 0.073
吴冬 58,497 0.073
吴永康 58,497 0.073
迟立宗 58,497 0.073
刘春德 58,497 0.073
邓海东 58,497 0.073
总计 80,000,000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5,437.457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15,437.4574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