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5-019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制度的议案》,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及需求,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 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北京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北京蓝色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其他权利。 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